解读《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新闻

行政处罚有了“新尺子”

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详细]

规范听证会的组织
明确听证参加人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 [详细]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省级行政机关承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省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详细]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行政执法既要合法规范,也要公平合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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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4:25:39 齐鲁网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定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情况。齐鲁网、闪电新闻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2024-02-01 10:01:34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司法厅副厅长田秀娟女士,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先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许研研女士共同为大家介绍《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 下面,请田秀娟女士介绍相关情况。

2024-02-01 10:02:01 田秀娟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有关立法安排,省政府对《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于近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

2024-02-01 10:05:50 田秀娟

一、修改背景。 两部规章都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调整行政处罚行为的共同法律规范,对于促进过罚相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制定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政府于1997年制定了《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细化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为行政机关规范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两部规章的实施在充分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促进行政处罚类案同罚、公平合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大量补充完善,进一步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健全完善了听证程序,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法条。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均已发生较大变化,也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新需要,难以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024-02-01 10:09:22 田秀娟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将两部规章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省司法厅成立了由立法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扎实开展立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论证。深入学习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修改内容,广泛搜集前期国家层面和外省立法和研究成果,形成《全国各省级政府相关规章材料汇编》《国家部委相关规章材料汇编》《相关理论研究汇编》以及综合调研报告等,全面了解省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情况,广泛吸纳最新成果和经验做法。 二是深入进行调研。结合研究论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在赴广东、浙江等外省市考察和省内青岛、威海、潍坊、临沂等市调研过程中,专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全面摸排了解一线行政执法实务工作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群众对相关重点问题的看法。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市县司法局、主要执法单位、部分行政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草案修改稿后,在行政机关内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有关重点问题听取专家学者、执法业务专家和法律顾问代表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审议稿,提交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02-01 10:11:32 田秀娟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为破解行政处罚案件过罚不当、执法机关适用难等问题,新增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四种情形,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减轻处罚提供了直接依据。二是理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具体职责。三是完善了促进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由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扩大到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认定的裁量;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规定了下级机关原则上要适用上级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调整适用。 (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扩大了告知听证权的情形。明确了6种应当告知听证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重处罚种类保持一致。参照其他省份做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1997年规章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财产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数额。二是新增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参考外省做法,新增了听证主持人5个方面的职责: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三是规范了听证会的组织。明确听证参加人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四是完善了听证程序。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由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修改为5日;调整了听证会的组织时间,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和新修正的两部规章,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水平行政执法引领带动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提升!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4-02-01 10:28:33 主持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24-02-01 10:11:59 山东综合广播记者

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请问新《办法》是怎样帮助山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2024-02-01 10:17:45 宫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行政执法与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行政执法既要合法规范,也要公平合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新《办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管理和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是省级行政机关承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省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重点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县级行政机关不能单独制定裁量基准,但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通过明确制定权限,最大限度保障同一执法领域在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基本相同,既可以避免重复制定,又可以避免各地自行其是、执法标准不一。 二是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负有管理、评估职责,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重新向社会公布,保障裁量基准符合执法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但是对于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适用。对于如何调整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明确,需要调整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02-01 10:18:16 中宏网记者

机械执法、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都是社会各界关切的问题。请问这次修正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新的举措?

2024-02-01 10:21:26 许研研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决定,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定性,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考量,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这些都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容。新《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在法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细化量化,避免类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过大,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无法精准量化把握。新《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三是明确规定不罚、轻罚、重罚等各类适用情形,避免执法畸轻畸重。日常执法中,哪些不罚、哪些轻罚、哪些重罚,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执法人员的重要问题。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回应现实需要,在原来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之外,增加了“首违不罚”的内容,目前的裁量基准也已经在行业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由轻到重划分了不同的档次,但是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不罚、轻罚,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然金额过高,企业群众面临巨大压力,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因此,新《办法》除了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列举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等3种情形,为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为包容审慎监管拓展了空间。当然,落实“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既要对轻微违法行为放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严管,新《办法》继续保留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对涉及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阻挠取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要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02-01 10:22:33 法治时代杂志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在更好发挥听证作用、落实行政处罚法各项要求方面有哪些亮点?

2024-02-01 10:25:21 宫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次修正,我们在如何避免听证程序走形式、实质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 一是完善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为保障听证主持人高质量主持听证会,新规定了听证主持人5个方面的职责: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 二是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由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修改为5日。 三是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回应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影响听证的情形,分别规定了中止和终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的。终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且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这些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保障听证效果,也为行政机关规范组织听证会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02-01 10:25:40 大众日报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在提高听证效果,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方面,作了哪些相应的调整?

2024-02-01 10:27:41 许研研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其质量高低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对此,《实施办法》从回避制度、听证参加人、听证笔录效力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听证回避制度。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修改形成第十一条,明确了依职权回避和依申请回避两种回避方式,以及是否回避的决定主体。按照新的规定,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另一方面,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完善了听证参加人。结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这次修正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均是听证参加人,确定了与案件有关人员均为听证参加人,并且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 三是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此次修改,新增了此项要求,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进一步确立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024-02-01 10:28:02 主持人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郝俊平,联系电话:51781739。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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