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兼职兼薪

来源:齐鲁网

2018-12-03 14:51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济南12月3日讯 山东在激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活力,创新和改进分配方式等方面又有新举措!

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激发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充分体现有效激励,山东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鼓励高层次人才离岗创业。

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

记者了解到,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承担本单位承接的财政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酬。

其中,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成员属编制内人员的,其报酬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控制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其他领导职务,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

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其中,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同时担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同时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鼓励高层次人才离岗创业,离岗期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

按国家规定离岗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离岗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等情况重新确定;离岗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须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不再发放相关待遇。

据了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实施范围为,经县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聘用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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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刘冰冰 王安琪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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