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潍坊准备这么干

来源:齐鲁网

2018-12-07 22:38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潍坊12月7日讯 12月7日,记者从潍坊市财政局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山东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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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规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另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潍坊市还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潍坊市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其中,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72元下调为36元;挂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36元下调为18元,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除此之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在降低民营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方面,潍坊市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实施。其中,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政策,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为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意见》明确指出要支持实施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了鼓励民营经济争先创优,潍坊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积极运作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与民营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大力扶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发展尽可能多地创造条件,帮助其稳健、快速、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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