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解读丨“属地管理”事项明确县乡职责分工

来源: 大众日报·海报新闻

2019-07-05 06:16

发表于山东

“属地管理”事项明确县乡职责分工

我省要求7月底各市编制完成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长期以来,“属地管理”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在明确责任、推动落实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简单以“属地管理”名义把责任层层下移、搞“降格落实”“悬空落实”的问题,造成基层不堪重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近日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发布《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根据《意见》,7月底前,各市要参照省里出台的《指导目录》,结合实际编制本市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作为县乡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8月底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市级清单划定的职责任务,逐项确定工作运行流程,打造清单事项的“施工图”“说明书”。

“《指导目录》涉及的51项具体事项,为各市制定本市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提供了参考。”省委编办一级巡视员刘书伟说,在严格清单事项准入程序的基础上,县乡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具体实施过程中,暂未列入清单但基层反映存在县乡职责不清等问题的事项,应及时增加到清单中;已列入清单,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事项,应从清单中减去。清单事项增减及内容需要调整的,由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由县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报市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为充分发挥清单的基础性制度作用,《意见》提出依单监管问责,将清单作为县乡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清单履职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清主体责任、配合责任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已按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为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减负松绑,努力创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

为防止县级职能部门擅自将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意见》规定,建立交办事项准入机制,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可简化相关程序,由县级职能部门作出专项说明,并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要给予相应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并通过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培训力度。

对于《指导目录》内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划分的法律标准,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其中所列的事项绝大多数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承担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通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等配合责任。因此,通过制定清单指导目录明确县乡职责,不涉及行政执法体制的变更,不改变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问题。

刘书伟表示,下一步,省委编办将积极协调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对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晰层级职责分工,按照规范“属地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今后出台政策文件涉及县乡共同承担责任的事项,都要明确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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