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输给了“河底捞”? 竟然还有“海里捞”...

来源:齐鲁网

2020-08-13 18:13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3日讯 8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了海底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不构成对"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海底捞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首家海底捞门店成立于四川,经过26年的发展如今门店已经布满国内,国外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地都有海底捞的门店。

被告侵权的"河底捞"餐馆则是一家2018年9月20日登记的家常菜馆,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闪电新闻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获知,"河底捞"目前并未被正式注册为餐饮范围的商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者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读音方面均无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于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闪电新闻记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并不是海底捞第一次状告其他餐饮公司侵权,与海底捞相关的一千多篇判决文书中,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有73起,与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有61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有51起。其中,有数家以“海里捞”为名的火锅店被海底捞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均认定“海里捞”为近似商标,海底捞胜诉。

除了“海里捞",2015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底捞珍”饭店与四川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上诉案,最终法院认为,海底捞珍饭店在使用“海底捞珍”时,在门头招牌、点餐单、名片等使用“海底捞珍”字体较大、字形显著醒目,已构成对“海底捞珍”文字的突出使用,属于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侵犯了“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饭店停止突出使用“海底捞珍”字样,并赔偿海底捞公司损失人民币3万元。另外,记者还在中国商标网上发现了“海底捞面”“海底捞串”等一系列商标的注册记录。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  报道

来源:齐鲁网

阅读量:23.4W

打开“闪电新闻”看评论

34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