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压力很大,水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而复杂。《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00年制定,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省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严于国标

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的同时,加严了防治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针对我省淘汰污染环境、落后产能的需求,严格了管控规定。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进而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区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顾水环境质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效手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将这两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黑臭水体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其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石晓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本次条例修改结合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增加了建设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降低化肥农药污染、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监测等规定。针对目前农村畜禽废弃物直接排放、水产养殖密度过大等现状,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定了推广生态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防治污染水环境。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条例本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餐饮旅游等。

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完)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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