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慈溪市民冯先生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前妻章女士归还5万元借款。“2014年5月初,被告(章女士)以还其他借款为由,向原告(本人)借款5万元,原告分两次将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后,被告说好分二次归还,但到了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导致此纠纷。”冯先生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
案件正式立案后,冯先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冻结了张女士名下5万元银行存款。
据了解,冯先生和章女士10多年前结的婚,有过孩子,后来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几年前,两个人好不容易重新走到了一起,可是复婚也就差不多1年的时间,仍旧分道扬镳。引起这起纠纷的这张5万元借条,就是两人第二次离婚时章女士向冯先生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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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5月13日,正文里并没有提到利息问题,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章女士需于2014年年底归还冯先生2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7年年底归还。
庭审当时,双方都有到场。作为原告的冯先生只有两个要求:
还钱!
章女士立即归还5万元借款,
本案诉讼费由章女士承担。
被告的章女士对这张借条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借条中的款项并不属于民间借贷。
至于理由,章女士提出了两点:
只为离婚!
首先,在复婚期间,原告交付给我的款项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不能认定是借款。
其次,在借条所载明的日期当天,我和被告之间并没有款项的交付,我签署借条仅是为了让原告同意再次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以借条的方式确认了款项的性质及被告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原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该诉请合法合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冯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市民在借款、贷款签字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
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该债务的。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爱情需要理性,
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
涉及经济往来的,
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
因为,
夫妻之间是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的!
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
并最好留有凭证,
比如借据、字条等,
同样道理,
在所以有涉及借款、贷款签字时,
更应该慎之又慎,
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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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恋爱期间的债务呢?
其实,不单单是在婚姻阶段中,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恋爱阶段,男女双方都有可能会互相产生一些借款的债务,结婚后,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仍需要偿还?
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
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赠与,一种是借贷。
恋爱期间债务的认定
1、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
2、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知,恋爱期间的债务不会因为结婚就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
3、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恋爱期间产生的属于一方的财产和债务在结婚后依然归属于一方,不会因为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改变了财产和债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