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7月起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泰山网讯(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振男)6月30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自7月份起,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将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在正在使用的合同,需在7月31日前全部更换为《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据了解,《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从《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中看到,第六条为“培训退费”,内容包括全额退费申请条件、相关情况下申请提前退学时双方约定的退费方式、培训机构收到书面退费申请后的退费时限等。《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设置了参与培训一方可以要求全额退费的时间限制,具体到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几天或开班后几天、多少个课时前提出退学申请时可以全额退费。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我市自今年7月份起,全面推行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均需使用。原培训合同自2020年7月份起不再使用,现在正在使用的合同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全部换成《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对《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醒,合同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要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来源: 泰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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