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部门“审管互动” 进一步加大扬尘防治和建筑垃圾处置力度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7日讯 5月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与建筑垃圾处置审管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审管互动、简化管理流程、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扬尘防治和建筑垃圾处置力度。

《通知》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济南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监督机构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并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手续后,方可动工开挖。仅对施工场地进行表面清理、需处置建筑垃圾的,也应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并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手续后,才能进行处置外运。对确需提前处置建筑垃圾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基础土石方施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后,将及时把许可、核准信息推送至同级住建、城管部门,以便提前服务及批后监管,形成审批与监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效能。

《通知》明确,将之前区县初审、市级验收,变更为区县(功能区)级部门联合踏勘,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管理流程。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准运手续之前,应首先落实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向属地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提出现场踏勘申请。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组织同级住建部门共赴施工现场进行联合踏勘;核查施工许可手续,查验现场防尘降尘措施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城管部门将踏勘合格的工程项目信息推送给交警部门后,工程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市住建、城管部门对各区县(功能区)施工扬尘防治与建筑垃圾处置审管互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通报,并纳入济南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和城市管理综合考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城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全过程监管,督促扬尘防治责任落实。

对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进行土石方施工的建筑工地,由住建、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工程施工中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工程项目各类创优评先资格,限制企业在济施工活动。

施工现场安装的洗车设备、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应保持至项目竣工,待工程项目(含各单体、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管线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济南市住建、城管、行政审批部门将建立审管互动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堵点与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闪电新闻记者 唐福晨  通讯员 关学军 报道

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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