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发布会新闻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详细]
- 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
- 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山东三方面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详细]
- 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
- 《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 [详细]
文字实录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定于2022年3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齐鲁网、闪电新闻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先生、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传忠先生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高建军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实施重大意义。《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明确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创新制度措施,推动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将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等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制度的重要实践,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将《办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学习内容,邀请专家、学者对《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知晓《办法》内容,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浓厚氛围。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办法》作为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熟悉掌握隐患排查各项制度规定,实现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紧急避险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可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贯彻落实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诊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导等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坚持严管重罚,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同志们、朋友们,《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多年来,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关注,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支持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道《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不断加强舆论监督,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谢谢大家!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河南、江西、上海、北京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事故隐患的排查程序和治理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只对重大事故隐患作出规定,未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规范,且部分条款对新出现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一部新的省政府规章,将近年来我省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创新举措和经验成果进行总结提升。
二、立法的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办法》列入2021年一类立法项目。我们提前介入,与省应急厅成立了专项立法小组,集中进行修改完善。起草和审查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及时有效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正式施行,我省的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初完成修订并已公布实施。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二是深入企业学习先进经验。立法小组先后赴泰安、临沂调研,走访了山东临工、特变电工等企业,深入一线车间和生产现场考察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三是邀请基层工作人员参与论证。召集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修改论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立法座谈会,重点听取他们的工作经验和意见建议,确保规章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操作执行。 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组织了多次修改。《办法(草案)》于2022年2月15日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 一是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职责。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情形时,还需要进行专项排查。 三是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四是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按照规定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应急厅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新风险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更细化、更具体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视隐患为事故,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提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经验成果加以固化。 因此,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紧压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出台本办法。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这也是这部政府规章的核心内容,对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形式,《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一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实现了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时监控。适应时代的发展,《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管控等,都会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9类事项应当进行定期排查。 三是,《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请问,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我们这个《办法》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他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 第九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承担的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等5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的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等4项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需要履行的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的4项具体职责。 第十三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并规定了需要履行的6项具体职责。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
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一种有效手段。《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二是采取“双罚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三是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办法》规定了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生产、作业中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追究刑事责任) 视隐患为事故,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直报,到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的报告,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是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办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都需要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