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一周提车迟迟不见车 律师:承诺未兑现应退款

来源:沂蒙晚报

2018-07-04 07:34

发表于山东

“交了定金却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车,说好的退定金也迟迟不退,这也太气人了。”6月29日,市民高先生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据高先生介绍,5月11日,他在兰山区白沙埠一汽贸店交纳了1000元钱,定购了一辆五菱荣光V汽车。“当时约定好了价格5万余元,其实价格便宜不了多少,我们主要看中销售人员承诺的一个星期可以提车。”高先生说,一个星期后,当他高高兴兴地按约定时间赶到汽贸店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还要再过几天才能提车。谁知一个星期后当他再次赶到店里时,商家再次表示要半个月后才能提到车。

“说好的一个星期提车,却迟迟不见车影,谁不着急?”然而,让高先生没想的是,一个月过去了,他仍然未见到车,期间销售人员却三番五次打电话让他换一款车型。“我们定的车迟迟不到,却不停让我们换车型,这也太没信用了。”高先生气愤地说,下定金就是为了买车,一个多月过去了,打了很多次电话都一拖再拖,最后也没有准确答复,完全打乱了家里的计划,“这种情况让谁不生气,实在没有办法,半个月前,我就要求退还定金,当时业务员也答应了,说给领导汇报,没想到后来也没动静了,本来就是他们违约,现在却一拖再拖,太气人了,希望尽快退还定金并给个说法。”

随后,记者根据高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汽贸店。“具体我也不清楚,一般都是由业务员负责的,也不排除有个别业务员为了销售业绩自己做出承诺,该情况我们尽快给领导汇报,看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按照《合同法》,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本案中,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如期将车辆交付给买方的话,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来源:沂蒙晚报

临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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