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08-21 01:51

发表于山东


2018年8月20日上午9点,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政协临沂市委员会原副主席、党组成员李作良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局局长、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政协临沂市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14名个人及单位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余元。


起诉书还指控: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并安排将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2012年12月21日,该公司归还该30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导案件和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简介


    陶广东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李从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四级高级检察官


     李润凯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全省公诉业务标兵


     张永利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



负责棚户区改造时大肆受贿


李作良,1957年2月出生,山东临沂人,大学文化,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起,历任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2013年3月,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



2016年8月23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李作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免除政协委员资格。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作良决定逮捕。2018年3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作良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李作良涉嫌受贿犯罪的14笔事实中,有8笔涉及其负责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15年3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经理全某某的请托,为其在东关片区供应五金件提供帮助。2016年3月,李作良收受对方所送价值30万元的家具一套。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太阳能临沂总代理王某某的请托,为其中标东关棚户区太阳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对方所送现金共计26万元。


2016年4月份,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个体防水工程承包商刘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在东关棚户区承揽防水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一张。


……


犯罪手段多样,欲望贪念较重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作良利用长期在建设局、住建委担任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



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16年,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请托,在相关工程加快审批进度、未批先建不查处、减免相关配套规费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2次索取、收受现金、房产、家具、高尔夫球杆球包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1万余元。这也是其被控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


检察官指出,李作良该笔受贿时间跨越9年,数额占其受贿总额的41.5%。这种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人员结构和利益链条相对稳定,具有很强的隐秘性。


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向某燃气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价值125万余元的奥迪Q7车一辆,并要求该单位承担保养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公诉意见指出,李作良的受贿,多样性特征明显,其直接收取、索取现金的数额只占10.9%,其他受贿行为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隐蔽方式:如高价卖房,高价租房,索要房产、汽车不过户,以借为名并签订借款合同掩饰,免费装修,免费更换空调,借婚丧嫁娶敛财,过节拜访,让别人支付其个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医等方面的开销,等等。李作良打着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贪念之深令人咋舌。

放纵私欲图享乐,终将悔恨终生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犯罪指控,均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作良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论焦点集中在一笔300万元是否为借款、奥迪车是否为借用和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上。


对此,公诉人当庭逐一进行了阐释。


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公诉人指出,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说的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该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关于奥迪车是否为借用。公诉人指出,李作良始终配有公车,涉案Q7车实际上一直由其个人占有,长达近5年,特别是该车曾长期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车辆费用却由公司承担。该案不是违规借用公司、企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情形。根据两高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公诉人指出,证据显示,该笔借出款项的公司实际由市住建委控制,公司大笔支出要给市建委领导报告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李作良辩解借出该款不需要其同意,不过是为逃避刑事追究,罔顾市住建委实际控制该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这一事实。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客观情况。


公诉意见指出,纵观李作良的腐败历程,持续时间长,长达11年之久;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先后40次收受贿赂,数额达1254万余元;大量犯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其中在2012年10月份以后,共计受贿660余万元,占其受贿数额的52%;就在2016年组织对其调查之前,还在使用“以借为名”受贿的高档车辆,足以证明李作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公诉意见指出,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李作良走向腐化堕落的行为轨迹,让世人警醒:放松自律谋私利,终将身陷囹圄;放纵欲望贪图享乐,终将悔恨终生;放任自流以权谋私,终将带坏家风。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引以为鉴、认真自省,党和国家培养我们为了什么?我们能回报人民什么?人的一生应该留下什么?只有时时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寝食不安”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才能真正做到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李作良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他当庭认罪、悔罪,对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谢。



近70名相关人员旁听了庭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


庭审于当日下午17点20分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文|鲁剑轩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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