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涉税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财政

2018-11-27 19:37

发表于山东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共涉及4项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政策现状。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2014年调整施行的,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税额标准总体处在全国中上水平。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快速增长。2016年底,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为期两年的阶段性税额调整政策,对各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降低1元,有效降低了全省企业尤其是占地面积较大的工业企业税收负担。该项减税政策即将于2018年底到期。

(二)政策内容。《若干政策》第1条明确: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三)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制度”的部署,立足《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地方税政权限,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并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额再减半,相当于原先税额的四折,重点支持我省技术创新和研发,有利于引导传统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我省招商引资工作,也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时间表和路线图。该项政策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全省税额进行普调,总体下调至现行标准的8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目前我们已经启动了税额调整程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共同推进这项政策落实。各市、县确定本区域适用,将于11月15日前提报省政府审批,待省政府批准后,新的适用税额将12月底前予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后,全省企业将因该政策普遍受益,预计全年为我省企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约82亿元,减税幅度很大,减税降负效果将会十分明显。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额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是我省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深入探索,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后,预计将降低高企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约23亿元,对于企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将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政策现状。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购进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若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二者差额就是应交的增值税税金;若销项税小于进项税,二者差额就是留抵税额。现行政策规定,对留抵税额可在下期继续抵扣。就新建企业来说,有些项目从投资到产出产品形成收入需要2-3年时间,有些项目的建设周期甚至更长,企业购置资产设备形成了大量留抵的进项税额,占压了企业资金。“留抵退税”,就是指对当期抵扣不完、留作以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提前退还的一项政策。

(二)政策内容。《若干政策》第2条明确: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三)意义。围绕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国务院批准我省对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实施临时性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抵退税政策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减轻留抵税额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二是对外来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作用,可有效促进我省“双招双引”工作,特别对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企业发展初期资本投入较大,短期内形成大量留抵税额,给企业带来较大资金压力,通过对留抵税额退税可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四)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办法,待国家正式批复后即可立即实施,尽快释放政策红利,有效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

三、降低车船税政策

(一)政策现状。我省现行车船税税额标准是2011年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所规定的,其中四类货运车辆的适用税额分别为:“货车”年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72元,“挂车”年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36元,“专用作业车”年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72元,“轮式专用机械车”年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72元。

(二)政策内容。《若干政策》第7条明确: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三)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大力简政减税减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要求,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赋予的地方税政权限,充分借鉴先进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类货运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企业负担,支持我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四)时间表和路线图。鉴于我省车船税税额是由《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规定,并以省政府规章发布的,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正在研究向省政府提报关于修改该项政府规章的申请,对政府规章中涉及的相关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待省政府研究通过后,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将在修改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中进行规定,并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后,全省预计减少相关纳税人车船税负担3.5亿元。

四、降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政策

(一)政策现状。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式。2015年12月2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省税务局发布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为130%、50%、140%、100%、100%、100%。

(二)政策内容。《若干政策》第3条明确: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三)意义。下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其调整权限在省税务局,相关政策调整程序简易,执行起来也相对简单,可以说对于企业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四)时间表和路线图。2018年9月26日,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已经对上述比例问题进行了调整,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山东财政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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