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乡县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齐鲁网

2020-02-10 16:09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2月10日讯 2月9日,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供给。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优先开展无还本续贷;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县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金乡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金乡监管组)

2.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金乡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金乡监管组)

3.畅通信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线上顾问、远程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金乡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金乡监管组)

(二)给予财税扶持。

4.设立应对疫情纾困专项资金。县财政设立应对疫情纾困专项资金2000万元,与还贷周转基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的二、三产业企业给予财政支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初创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支持规上企业纳统。对当年新纳入列统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

8.给予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补助。企业为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200—300万元的按30%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大专项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对生产的物资予以重点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按程序纳入本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

10.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县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6个月内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

(三)降低运营成本。

1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财政局)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逐一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负荷需求明显减少或停产的企业,快捷办理暂停用电业务,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金乡供电公司)

15.畅通企业运输通道。建立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企业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切实做到保控、保畅、保运。(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16.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稳岗力度。

1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18.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充分发挥人才供需平台作用,推广应用网络招聘服务,畅通中小企业用人信息发布渠道,收集发布、定向推送企业需求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招引人才,缓解企业招聘难、引才难问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19.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重要出口企业、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给予优先安排复工。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切实保障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序复工复产,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各园区)

20.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解决影响企业的堵点、痛点、难点,全力推行“开户即开业、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呼叫即回应”的“四即”模式,全面优化再造项目审批流程、减少项目申请材料、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1.加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和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金乡供电公司)

22.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的检测费用。对涉及新冠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金乡县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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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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