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三)| 疫情防控学校如何实行封闭管理?

来源:山东教育发布

2020-02-13 16:59

发表于山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个学校采取一系列有力应对措施,封闭管理最为常见。封闭管理不是“一封了之”,而是应当在属地管理基础上,坚持合法合理并重,把握好三条原则,让防控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一、属地原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属地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防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控制疫情、遏制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学校在对学校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时,应当服从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合法原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决定停工、停业、停课的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校园疫情发生和蔓延,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基于防御疫情的目的实施相应封闭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手段,对公民自由予以正当限制。例如,学校可对进出口进行管控,保留一个出入口;凭卡进入校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对进入校园者测量体温;做好进入车辆人员信息登记、核实;严禁到校园聚集活动,等等。

  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宜性、侵害的最小性及法益处理的均衡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应急行政和常态行政都要讲比例原则,只不过,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对应急行政的比例控制相对于平常状态要宽松一些。学校封闭管理时亦应坚持比例原则,考量其防控措施是否适度、必要。学校实施封闭管理,应当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满足相关人员最基本的生存照顾和生存保障,不能对个体造成难以承受的过度负担,并且尊重并保障公民平等权利,不歧视、排斥来自疫情严重区域人员。例如,在居住问题上,应当对学校教职工、非教职工业主、租住户一视同仁,保障非教职工业主、租住户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利。部分学校要求租住户填写责任承诺书,提供租赁合同、业主证明等资料,对租住户发放出入证件,既做到了有效管控,又温暖了人性。如果一概拒绝租赁户居住,简单的封堵、恶意的驱赶,则明显违反了防控的必要限度。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严守法治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管理做法,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得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深入人心,凝聚起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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