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究丨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政策综合协调组、投资运行组涉企政策

来源:山东发改

2020-03-10 16:19

发表于山东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5.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6.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9.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0.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中小微屠宰加工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屠宰加工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屠宰加工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可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鲁发改农经〔2020〕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11.对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山东农担公司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提供应急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贷款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及延期纳税政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包括畜禽屠宰加工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鲁发改农经〔2020〕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降低运营成本

  1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3.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5.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6.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7.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8.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19.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20.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21.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2.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3.非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结算价格一律下浮,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见附表)。(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4.适当下调对我省直供工业用气价格,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企业给予更优惠的供气价格,具体下调比例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5.上游企业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原上下游双方合同中签有“偏差结算”“照付不议”等相关条款的,不再执行,一律据实结算。(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6.各市要及时落实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按照“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规定,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非居民天然气购销差价高于上述要求的,一律按要求调整到标准以内。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城市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加大下浮力度,更多的让利用能企业,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7.供东营市的返输气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胜利油田自产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进入山东省天然气管道销售的天然气价格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四)加大稳岗力度

  28.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9.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1.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保障正常经营

  33.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各市发展改革委)(鲁发改信用〔2020〕111号-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34.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不需企业当面递交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明确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举办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各市发展改革委)(鲁发改信用〔2020〕111号-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发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量:14.3W

打开“闪电新闻”看评论

47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