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了!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0-05-30 06:00

发表于山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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